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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
本报讯 2011年2月26日至5月25日间,赔偿莆田城厢区东海镇的少年朱某(作案时未满18周岁)伙同王某、
该案移送至城厢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盗割电缆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检察近日,官追管网清洗法庭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,赔偿这是少年该院今年通过“刑附民”为企业追回的第一笔赔偿款。由民行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盗割电缆
检察并依法判处朱某赔偿18413元给通讯公司。官追给这家通讯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.8万多元。赔偿相关文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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